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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9-30 09:23:26 点击量:
离婚,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+4种后果
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主任律师团队,谢雨婷,信息源自法务之家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2条有相关规定,离婚案件若涉及诉讼代理人,当事人除非无法表达个人意愿,否则应当出席庭审;如果确实因为特殊状况不能到场,则务必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。
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其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规范》若干事项的阐释中明确指出,当审理民事案件时,若当事人无法亲身到场,在获得其特别许可的情况下,可委派代理人参与调解过程,并且,经调解达成的和解条款,代理人有权代为签署湛江调查公司哪家好-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,会带来怎样的4种后果?,但前提是当事人事先已授予相应权限,离婚诉讼中,若当事人确因特殊境况无法出席调解,除非其已丧失行为能力,否则必须提交书面声明表达自身意愿
哪些情况属于“特殊情况”呢?
法律与相关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说明,需要参照最高审判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证据方面所制定的若干准则,其中涉及证人确实存在无法出席庭审的情形,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:
(一)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;
(二)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;
(三)路途特别遥远、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;
(四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;
(五)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。
不过需要将个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,以及关于财产分配和小孩抚育的明确看法,用文字形式递交给审判机关。
因此,通常情况下,在普通法律纠纷中,如果委托了诉讼代表,当事人本人不必出席庭审,但在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中,由于需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、是否应当解除关系以及如何分配共同财产等问题,这些关系到个人身份和财产的重要事项,必须由当事人亲自陈述意愿,法院才能依法审理,同时法院还需要进行调解,只有调解不能达成和解时才会作出判决。所以,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。
如果打算前往国外,法院若告知离婚案件将开庭审理,即便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,本人仍需亲自出席。然而,一旦确实身处海外,则构成无法到场的情况,此时可事先拟定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,待开庭时由律师代为递交至法庭。
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:
若申请人本人不参加庭审,司法机构会将其案件视为撤回受理。申请人撤回案件后的半年内,不得就相同事由再次申请解除婚姻关系,但通过协商一致离婚或由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除外。
2、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,被告反诉,缺席判决。
根据民事法律程序的相关条款,若起诉方收到出庭通知后,在缺乏合理借口的情况下未能出席审判,或者在不获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法庭,其诉讼请求将被视为自动放弃,若被告提出反诉,法庭有权仅凭被告一方进行裁决
3、离婚诉讼中,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。
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相关规定,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,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去法庭应诉,或者在不获得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,那么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。
民事诉讼法律第一百条中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湛江小三侦查公司 ,对于必须到庭应诉的被告,如果法院已经两次发出传票通知,而该被告没有提出合理解释却依然没有到庭,那么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强制传唤。
法官策略:
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,常常只有原告一方参与诉讼,这种情况容易损害被告的婚姻权益,给审判工作造成困难,产生诸多问题,具体表现为:部分原告清楚被告行踪,却为了个人利益故意隐瞒;法院对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缺乏有效核实;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难以查明,一旦被告现身,往往对判决结果不满。为解决这一矛盾,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:
需要被告方提交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状况以及相关凭证,提供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证明文件,还有感情破裂的证据等,总之必须全面掌握当事人各自的状况,等对方不参加庭审时,再审慎地作出缺席裁决
适用两种公告途径,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88条有明确规定,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公告栏、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,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,对于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,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,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完成审理过程中,涉及宣告离婚的案子在公告送达环节,可以实施双重公告方式,一方面通过报纸发布送达通告,另一方面在原告与被告直系亲属的常住地以及相应社区组织,例如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公告板进行张贴,确保信息传达广泛。倘若被告实际去向不明,那么缺席审判不会带来负面效应;倘若原告隐藏了实际情况,那么被告的直系亲属以及关联的亲友会努力联系被告;倘若夫妻俩故意造成一方失踪的假象,那么原被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陈述相关情形,能够防止当事人借助虚假离婚来规避法规。
需要确定失踪的认定依据。审理宣告离婚案件期间,可以请求原告提供被告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开具的失踪相关证明文件,同时参考原告的说明,全面判断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。
分割共有财产需谨慎,当前审理离婚案件时,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通常有两种方式,第一种方式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对方,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,第二种方式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对方,但其中属于对方的财产会折算为子女抚养费用,归申请人所有这两种方法都各有不足之处,第一种方式维护了被告应享有的权利,却忽略了被告可能消失的可能性,这对原告应得的权利保护不利;第二种方式则保障了原告应有的权益,却没考虑到被告未来可能现身的情况,从而损害了被告的利益。所以,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,需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,对于财产分配,应裁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,另一半归被告,被告应得的财产份额由原告代为管理,抚养子女的费用可通过被告应支付的数额,用其部分财产进行抵扣。
审理一般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,时长为六个月;若遇特殊情形须要加长,需经本院院长许可,可再延长六个月;倘若仍需延长,须上报上级法院核准,能够追加三个月。若一方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,法院可建议另一方依照宣告死亡制度申请认定其死亡,以此处理双方的离婚事务;若被告确实失踪,应当先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被告失踪,但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,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;对于已经进行调解的离婚案件,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,可以依照法律进行缺席裁决;被告或被反诉人、被上诉人故意规避诉讼的,应责令原告等当事人设法查找,一旦找到其下落,法院可依照法律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参与调解或庭审;对于其他情况,无法采取上述措施的,应依照法律决定中止诉讼,等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。
判例:被告无法出庭,判决离婚也行
原告提起离婚诉讼,被告收到法院通知,由于身处外地且生病住院,确实存在特殊困难不能出席庭审,在向法院陈述情况并递交书面材料后,法院根据其书面陈述,最终裁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。
2011年11月,刘某和其配偶王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已经分开生活四年,之后他们向法院申请了解除婚姻关系,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,法院通过电话联系王某,得知她居住在远方,并且生病导致行动受限,无法亲临法庭参与诉讼,法院根据她身体状况的特殊性,要求她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愿,同时将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件寄送给王某,王某随后寄回送达地址确认书和书面陈述,她在书面材料上清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维系,并且同意结束婚姻关系。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,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之内容:离婚诉讼涉及诉讼代理人的,当事人除非无法表明自身意愿,否则应当出席庭审;倘若确实存在特殊状况无法到场,则务必向审理法院递交书面陈述。依照此项规定,审理机构判定被告方因特殊缘由无法出席庭审,因而责令其提交书面意见。借助该书面陈述,审理机构依法迅速作出了裁决,达成了理想的法律成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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